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推进河(湖)长制的指导的意见》,确保我省河(湖)长制工作有效推进,近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设立四级河道警长和设置三级河道警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按照“对应河长、分级设立、属地管辖、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四级河道警长制,实现与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一对一”全配套。
目前,省、市、县三级河道警长已经设立,乡级河道警长设立工作积极推进。(水政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