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天津市水务局:
根据《海委关于开展2018年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通知》(海水土保〔2018〕1号)要求,2018年6月26日,我委联合天津市水务局组成的水土保持督查组,对永定新河治理二期工程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督查组现场检查了堤防工程、排泥场等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听取了建设、设计、监测等单位的汇报,并与建设单位就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需要抓紧落实的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监督检查意见: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位于天津市,于2014年1月开工,2016年12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告;建设初期,成立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2013年12月,委托天津市金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2014年1月,委托海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土地平整、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二、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1.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下称《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有关规定。
2.项目堤防工程区土地平整、植被恢复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水土流失隐患。
3.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建设单位应协调堤防工程区绿化工程实施单位,进一步完善堤防工程区土地平整、植被恢复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3.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督促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8〕60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抓紧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4.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管理、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督查意见要求,认真整改落实,于2018年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我委。
2.天津市水务局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组织做好督查意见落实跟踪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滨海新区、东丽区、宁河区、北辰区水务局开展跟踪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请天津市水务局于2018年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跟踪检查情况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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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