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水利厅:
根据《海委关于开展2018年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通知》(海水土保〔2018〕1号)要求,2018年6月6日,我委、山西省水利厅及项目沿线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水土保持督查组,对新建铁路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山西段)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督查组现场检查了项目路基区、弃土(渣)场区等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听取了建设、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的汇报,并与建设单位就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需要抓紧落实的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监督检查意见: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涉及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于2010年4月开工,2014年12月完工。建设初期,建设单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11年9月,委托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2012年12月,委托西安黄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拦挡、排水沟、土地平整、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二、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1.项目弃渣场地点、规模与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不符,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相关变更手续。
2.项目部分弃土(渣)场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实拦挡、削坡分级、护坡、排水、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3.项目已实施的部分水土保持设施有损毁,部分区域植被恢复效果差。
4.项目未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下称《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有关规定。
5.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整改要求
1.针对弃土(渣)场数量、位置及水土保持措施量与水土保持方案不符,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下称《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的水土保持变更审批手续。
2.建设单位应抓紧完成全部弃土(渣)场的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对存在高陡边坡的弃土(渣)场进行削坡分级,抓紧落实弃土(渣)场的拦挡、护坡、排水、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3.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全线水土保持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有损毁的水土保持设施及时进行修复,对植被恢复效果差的区域进行补植补种。
4.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督促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8〕60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抓紧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6.海河流域汛期已经来临,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项目弃渣场的位置、方案设计、措施落实、水土流失隐患等情况进行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7.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明确建设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加快水土保持工作进度。
8.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管理、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督查意见要求,认真整改落实,于2018年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我委。
2.山西省水利厅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组织做好督查意见落实跟踪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长治市水利局组织潞城市、长治县、长子县、平顺县、壶关县水利局开展跟踪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请山西省水利厅于2018年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跟踪检查情况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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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4日